又是一年梅雨季节,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忙碌在长江-永安堤坝上,就影响涉长江公益保护线索开展摸排工作。
“你们单位在趸船上办公,产生的生活污水是怎么收储的?”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在走访水政执法码头(趸船)时例行询问。
“趸船上的餐厅我们没有开火,厕所也暂停使用……”
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心一笑:“哦?那就是没有配备咯?”
……
2022年7月,柴桑区检察院针对摸排到的区水政执法码头(趸船)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线索进行立案监督。
公益诉讼检察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
经与区水利局沟通,公益诉讼检察官了解到区水政执法码头(趸船)因资金问题一直未能及时安装生活污水收储设备。
针对这一问题,柴桑区检察院积极协同区水利局筹措资金7万余元,加快推动区水政执法码头(趸船)生活污水收储设备建造、安装、调试。
2022年8月,区水利局书面回复称区水政执法码头(趸船)生活污水收储设备已安装完毕并正常投入使用,该单位将持续贯彻长江大保护理念,增强环保意识,守护好长江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