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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美丽陷阱”,勿为“美貌”买单
时间:2024-12-03  作者:耿先龙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部分爱美人士低价购买医美产品实现医美效果的心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其售卖的肉毒素、一针瘦等医美产品的疗效,以极低价格用来吸引消费者并牟取暴利,而这些医美产品却来源不明……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明知其销售的肉毒素等属于医美药品,且属于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情况下,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复合物等,并利用自己以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号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不特定人销售“三无”肉毒素产品,自2023年以来非法销售金额达3万余元。上述医美产品经认定属于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且无证据证明查获的肉毒素在国外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检察履职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蔡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在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而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4年9月,本院以蔡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蔡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A型肉毒素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需获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才能售卖。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合规渠道采购医美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爱美人士消费者要保持理性消费,不贪小便宜,要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注意查看相关证书,避免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若发现有商家售卖未批准生产或进口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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