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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名为“国家扶贫款”,实为“电诈工具人”
时间:2025-03-24  作者:王加美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中旬,被告人时某某下载了一个名为“乡村振兴”的软件,在该软件聊天群内被告知只要提供个人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就可以获得200余万元人民币的扶贫款,但是需要对其银行账户包装流水,即上线人员将资金打入被告人时某某的账户,时某某再将该笔资金取现后交给他们。时某某在明知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来到九江市柴桑区某银行“包装流水”,在银行柜台取现时,当场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检察履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被告人时某某已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随意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不要接收来历不明的转账,更不要帮助陌生人提现或转账,谨防成为“电诈工具人”。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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