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无障碍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柴检动态
以案释法|警惕“扶贫款”陷阱:从“申领扶贫款”到“刑事犯罪”的沉痛教训
时间:2025-08-19  作者:张微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部分群众因轻信“办理扶贫款”的虚假承诺,在无意中成为诈骗分子的“资金中转工具”,最终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回顾:2024年10月,曾某某通过扫描传单上的二维码下载APP,联系到自称可以办理扶贫贷款项目的陌生网友(身份信息不详)。对方提出,可以帮助曾某某办理扶贫贷款,但因曾某某的银行卡流水太少,要其进行“流水包装”。曾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个人信息,并提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之后,曾某某在明知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人员的指示进行“流水包装”,前往银行柜台进行取现,并转存入上线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经查实,曾某某提供给上线刷流水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共计16万元,直接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曾某某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履职:本院审查后认为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帮助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5年2月,本院以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曾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扶贫款”诈骗的本质,是将惠民政策扭曲为犯罪工具,通过制造“合法”表象诱骗群众参与。正规扶贫款发放需通过民政部门、银行等官方渠道,绝不会要求个人转账“走流水”,任何声称“无需审核即可领取大额扶贫款”的信息均为诈骗。办理普通贷款时也需要注意审查贷款机构资质,一切要求“包装流水”的都是虚假贷款。要提高警惕、拒绝侥幸心理,严守个人信息防线,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共同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柴检简介
机构设置
荣誉之窗
本院领导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友情链接  

单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北路109号
邮政编码:332100 电话:0792-6813632 举报邮箱:csqjcyks@163.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