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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废,触刑律还要担民责
时间:2018-07-09  作者:熊在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九江市柴桑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判处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张某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1.98万元,鉴定费3万元,危废处置等费用9.2万元。

   张某是一家养殖合作社法人。2016年11月1日,张某在没有取得危废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从一陌生人处接受50桶(其中1桶为空桶)油状废物代为处置,陌生人为其提供了铁槽、防护面具、胶皮手套等处置工具。为了不被人发现,11月3日晚上,张某让其儿子和民工余某在其养殖场鸭棚内将油状危废放入铁槽内焚烧处置,焚烧过程中由于产生大量的白色气体和刺激性气味,处置了8桶(约2000kg)后张某不得不中止处置。次日,张某准备将剩下的42桶转移至他处,因案发被制止。经鉴定,该油状废物PH值均小于2,属于危险废物。经损害鉴定评估,焚烧8桶危废环境功能损害修复费为1.98万元。剩下42桶未处置的危废经计量检定,净重10213kg。柴桑区环保局后将该42桶危废送由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了处置,并垫付处置费等费用共计9.2万元。 

   今年6月11日,柴桑区检察院在依法追张某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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