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山主把树卖给我了,就能随便砍伐了。”被告席上,蔡某说道。
4月7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蔡某对其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费用共计8207.5元。
取得山主同意后,还需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2020年10月,蔡某先后以人民币15000元向山主杨某购买某山场马尾松和天然阔叶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该山场马尾松(松材线虫病死木予以扣除)和天然阔叶林全部砍伐。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滥伐林木实际蓄积量97.115立方米。
2021年6月,蔡某因滥伐林木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滥伐林木,还应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蔡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月4日,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蔡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3月7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月7日,该案获得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即使擅自砍伐自家山林的树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也构成犯罪。”法庭上,该案主办检察官王建波强调,“任何有损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社会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将切实履行公益检察职责,守护好社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