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赵某等人对其破坏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费用共计105084元。
【案情回顾】
2017年至2021年,赵某等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任何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某山场进行采石作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等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总计15.961亩。
【办案经过】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赵某等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1月4日,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赵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立案审查,并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3月16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月24日,该案获得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说理释法&案件启示】
(一)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二)临时使用、确需占用林地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三)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产权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