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的时间,遇节假日顺延。接待地点为本院信访办公室。
第二条 接待日由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轮流接待,若当班领导因事不能参加接待,按《检察长接待安排表》顺推。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日,本院控申条线应当指定人员参加接待,负责接访处理来访事务。重大接待活动,各有关业务部门,应派员参加接待。
第四条 接待人员要做到文明接待、优质服务,尊重来访者的民主权利,对来访者热心,听取问题细心,做思想工作耐心,回答问题诚心,实事求是依法处理,为民排忧解难。
第五条 要积极做好来访者的工作,答复问题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力争一次性解决问题,以防重复来访和越级上访。对告急访、集体访,要认真严肃对待,积极疏导,妥善处理,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对来访者所反映的问题当面答复的,接待人员应在《来访登记表》上注明处理情况,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制作来访笔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班领导审定。
第六条 接访结束时,由当班领导召集接待人员,研究处理接待的有关问题。对当班领导的批示,转办及答复处理的,控申接待人员应将批语内容和处理情况记录备查。
第七条 对接待日来访案件的办理情况,由控告申诉条线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催办,并负责向接待的领导报告和答复来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