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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制度

一、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外接待和联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意见,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二、登记和核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法律援助公函和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三、案件管理部门通过12309检察服务系统、律师接待QQ1183942473、联系电话0792-6819762接受律师的预约、咨询,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案件诉讼进程。

四、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本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电子卷宗。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本院律师接待室内进行。必要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在场协助。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诉讼代理人说明情况,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或其他便利时间阅卷。

五、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申请及相关信息材料送本院刑检部门,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辩护律师。

六、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听取意见要求或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移交本院刑检部门处理;将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送本院刑检、执检部门。

七、将辩护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送本院刑检部门,并在受理三日内将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答复辩护人。

八、将辩护律师提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申请送本院刑检部门,并于受理七日内将是否许可决定及不许可理由书面通知辩护律师。

九、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律师提交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十、接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出的司法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按照规定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将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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