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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12月14日上午,柴桑区检察院、柴桑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区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保局、区渔政管理局等14家单位负责同志出席了发布会,区电视台、政府网、渊明网等6家媒体的代表也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上,柴桑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熊在超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重大意义,我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工作重点。自2017年7月以来,柴桑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件,立案1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件,行政机关已回复或整改12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法院作出支持判决1件。
  媒体记者围绕“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公益诉讼案件与普通诉讼案件的原告有何不同”、“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些特定程序”等问题现场提问。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
  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
  (三)、英雄烈士保护领域等。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包括
  (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
  (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三)、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等。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案件的原告有何区别?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提起公益诉讼?
  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原告,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履行职责的职权行为,代表的不是自身的利益,而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法律监督地位不变,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审理、裁判、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国家和社会公益得到有效司法保护,因此检察机关不称原告而称“公益诉讼起诉人”,具体不同的还有:如检察机关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不被反诉;一般不适宜调解;财产保全不需要担保等。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处理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
  答: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社会公益诉讼组织等都是公益保护的主体,在公益保护方面具有目标一致性,只有各方面相辅相成,从不同侧面发挥作用,才能取得最佳的保护效果。处理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关系把握好三点:一是各司其职而不是包打天下,设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要解决社会治理中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问题,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救济手段,而不是目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绝不能越俎代庖,也不是与行政机关进行博弈、“打擂台”。二是协同治理不等于混淆主次。检察机关不能以公益诉讼代表人自居而忽视行政机关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所担负保护公益的职责。依法定职责而言,保护、监管公益是行政机关的直接职责,或者说,行政机关是第一顺序的公益保护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既要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又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要重视问题的解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要督促、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民事起诉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四、与普通案件相比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有哪些特定程序?
  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分为诉前和诉讼两种程序。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告一个月;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就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现有关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后,如何向贵院提供案件线索?
  答:我们欢迎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发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时,可以向本院提供相关案件线索。提供线索的方式有:
  1、到本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当面提供;
  2、以信件方式,将案件线索邮寄至本院;
  3、电话举报,检察服务热线举报电话为12309;
  4、登录柴桑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或“柴桑检察”微信公众号或“人民检察院网上信访大厅”进行网上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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