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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财产不可非法处置
时间:2023-07-12  作者:蔡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下旬,邱某为获取非法酬劳前往“跑分”团伙处参与“跑分”。几日后,“跑分”团伙扣留了邱某的身份证与银行卡后便让他离开,邱某离开后发现其银行账户还留有“跑分”团伙的非法资金,于是利用网上银行APP将这笔钱分批次转至微信账户内。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将该笔违法犯罪资金私自处置,将银行卡实际使用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移为自己所有,构成盗窃罪,同时其参与“跑分”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启示:

该案件中邱某在参与“跑分”后又意图私自截留银行卡内违法犯罪资金,该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其资金性质不影响犯罪构成。即使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本案中的资金属于“跑分”团伙上线所提供的电信诈骗所得资金,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资金例如盗窃所得、抢劫所得、毒资等。个人不能有侥幸心理认为是违法犯罪资金无人追查而私自截留。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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