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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劳而获?切勿非法利用网络信息
时间:2023-08-22  作者:蔡军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黄某在网络的兼职工作群聊中发现一工作内容简单而报酬又多的工作,该工作主要就是按照对方的指示进行群发短信,事后根据短信发送量给予相应的报酬。短信的内容是关于骗人的“引流”短信,黄某在看到短信内容后心中有疑虑,但是为了高额报酬仍然决定铤而走险。最终因为黄某的群发短信,致使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

该案于2023年6月被侦破,侦查机关移送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启示:

近年来,数字化在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网络偷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管的重要力量,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打击网络犯罪的职责。在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正是扰乱了信息网络秩序,使得社会公众接收到了不良信息进而产生错误判断致使财产遭受损失。

因此检察机关提醒公众在接收网络信息时,应注意分析内容,避免上当受骗。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做兼职、找工作时仔细甄别,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案,这既是保护社会安全也是保护自身的安全。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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