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何为“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何为“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根据2019年7月10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我区全区范围均为禁猎区,有效期为5年)。
3、何为“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4、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