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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爱护野生动物,远离捕猎行为
时间:2024-02-18  作者:耿先龙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钟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柴桑区范围内使用气枪非法狩猎,经查,两人多次驾驶汽车在九江市柴桑区新洲垦殖场南坝至北坝路段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先后猎杀环颈雉、珠颈斑鸠、灰胸竹鸡各一只,公安机关后将该案移送我院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与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于禁猎期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均管制一年。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钟某某与黄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并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案件启示与法条指引

1、何为“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何为“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根据2019年7月10日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我区全区范围均为禁猎区,有效期为5年)。

3、何为“禁用的工具、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4、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提醒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碍公务罪、袭警罪的;(二)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三)两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捕猎、买卖、食用、销售野生动物制品,大家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大自然、促进人与野生动物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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