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运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中发现,辖区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监管存在漏洞。
经查,2023年以来辖区两人因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尚未处以食品行业从业禁止令。
10月17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对责任单位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责任单位依法对因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两人作出食品行业从业禁止令,推动建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判决移送机制。
在送达检察建议的过程中,责任单位高度认可了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监督成效,表示将立即整改,完善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监管漏洞。
下一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释放数字检察监督效能,跟进监督食品行业监管漏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