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忙碌一上午,肚子饿了。
今天是宠幸“小黄”还是“小蓝”呢?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网上新开的这家店还没尝过,评分4.7,没有差评,应该不会踩雷吧?
“您好,您的外卖到了……”
关于点外卖,相信大家都有一个困惑:
自己常点的这家店好不好?如何评价?
今天,柴桑检察【以案说法】为您解答。
1月9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行动,在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上抽样调查了辖区180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的商家资质信息,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10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以《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替代《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入网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名称、经营主体不一致,《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月16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年末佳期将至,老百姓们烹鸡烩羊、欢聚一堂,食品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人大代表代锋强调。
“时下,点外卖已经成为人们多元饮食的重要选择。外卖商家规范经营关乎人民群众‘一餐一饭’,检察院督促职能部门规范外卖商家经营行为十分有必要。”政协委员梅佳佳指出。
“参加此次听证会,我了解到辨别外卖商家资质的渠道,今后点外卖时我一定学以致用,日常发现资质不健全的外卖商家线索,我将及时移送职能部门处置。”人民监督员李俊灼说道。
检察官向职能部门代表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书》。
“我们将对辖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进行全面摸排核查、系统规范整改,从强化商家资质日常审查监管角度入手,维护良好的线上餐饮服务环境。”职能部门代表强调。
下一步,柴桑区人民检察院将常态跟踪调查外卖商家资质不规范等问题整改,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接触到的食品入手,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职能部门整改,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